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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评估】拆迁时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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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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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12-28 15:0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践当中拆迁当事人人对评估结果经常会有异议,通常认为该结果对房屋作价偏低,不能反映自己房产的真。那么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服,应当如何解决呢其方案主要有以下几点:作为行业的代表,门面房拆迁补偿需要给同行们做出一定的表率,在产品质量上要一路领先才可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23158


    1、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2、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3、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4、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估价专家会申请技术鉴定。

    5、估价专家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专家会应当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估价专家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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