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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与征收补偿协议有什么区别从长期来看,房屋拆迁律师咨询的价值会越来越高,从本质上有了很大的飞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https://m.zaimingchaiqian.com/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征收补偿协议的区别是性质不同,拆迁安置补偿适用的是国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补偿适用的是土地管理法。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十五公顷的;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并报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首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予以公告并组织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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