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 小时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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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由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城市化进程速发展,各种征拆项目在四处遍地开花,部分地方的强拆现象也是层出不穷。时至今日,人们对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排名第几也有着很多的依赖性,对产品的预期也越来越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23554
虽然被征收人可能遭遇到的强拆多种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在小编看来,践中的的强拆大多数分为以下两种:
一个是涉及建筑认定的强拆;
二是涉及行政征收时的强拆。
从性质来看两者都是强拆,但论是程序上、还是强拆的主体上都各有不同。
涉及违建的强拆
涉及建筑认定的强拆,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施强拆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县级以上人民,而且在强拆前需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涉案建筑为建筑之后,才能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在上述条件全部满足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文书的,才能由县级以上人民责令相关行政机关施拆除行为。
以上的程序不能少,如果少了任意一个程序,都是违反法定程序。
如果从一开始就违反了前面认定建筑的法定程序,那这个房屋从事上就不属于建筑,从根本上就属于是强拆;
如果是违反了后面施拆除程序的法定程序,那么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从程序上来说,同样是强拆。
行政征收的强拆
而涉及到行政征收,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法授权即禁止,根据比较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行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及到与行议有关的可执行项,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征收补偿一类的协议,对于被征收人而言,主要涉及到的需要执行的事项,只有房屋的交付。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的限制了征收方即施征收的主体强制拆除的权力,避免其负责施行政征收工作的同时滥用职权,强拆,这也是在告诉大家,不要害怕,征收方是没有权力直接拆除我们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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