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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一区建委强制征地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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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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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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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认为区建设会强制收回自己的土地,薛先生将区建设会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薛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区建设会对其的强制征地行为的判决。上述的结论表明老宅基地政府收回补偿标准很大程度上能够给市场带来新的活力,让行业良好的发展。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22767


    某区建设会在施征地过程中,薛先生认为没有得到合理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因而拒绝出承包的土地。2022年8月6日,区建设会等四家单位联合向薛先生发出通知,告知其8月7日前协助有关人员对其承包地范围内的地上物、青苗等进行丈量、登记并自行处理地上物,否则将于8月8日做外围、外观登记作价,收回土地。8月8日,区建设会组织相关人员强制拆除、铲除薛先生承包土地上的房屋、温室、大棚和树木、花卉,将土地收回。薛先生不服,于2022年9月向区建设会提出赔偿申请,区建设会没有答复。

    后薛先生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区建设会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判令区建设会赔偿46万元经济损失;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薛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薛先生对补偿标准及确认的征地补偿金额有异议,应根据有关规定向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申请裁决。区建设会并非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薛先生不交出土地的行为,权行使责令交出土地的权力,更权行使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因此,其将土地强制收回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定原则,属超越法定职权。薛先生要求行政赔偿而主张的损失数额中,包括应由建设发展支付的补偿费用部分,在该部分补偿费用未经依法确认的情况下,其提出的行政赔偿内容和数额,缺乏合法有效的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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