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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一谈“函”件认定违建怎么办在明律师:可以坚决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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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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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昨天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认定建筑的函究竟是否可诉除了起诉限期拆除决定外违建当事人还有其他救济方法么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宋晓峰律师通过一起安徽省池州市的案件来为大家介绍一种新思路……为了实现目标,房屋拆迁的补偿化茧成蝶,不断的打磨产品质量,提升业务能力,最终在市场上拥有一席之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fwcq


    【基本案情:认定违建的函能诉吗】

    安徽省池州市,是“四大佛教山”之一九华山的所在地,素有“千载诗人地”之美誉。王先生于2022年在当地一废弃厂房地块自建面积500平方米的房屋用于仓储。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函请池州市城乡规划局确认王先生等十户建设情况,池州市城乡规划局于2022年12月29日向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关于王先生等十户建设认定的函》,内容为我局收《关于确认王先生等十户建设的函》收悉。经查,王先生等十户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建设,且法采取改正措施使其符合规划要求。

    2022年7月29日,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王先生对上述建筑限期自行拆除。王先生不服市规划局《关于王先生等十户建设认定的函》对其房屋确认建设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关于王先生等十户建设认定的函》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行助行为,内容性质上属于认知表示,它既不对外发生效力,对内也不具有拘束力,因此不可能对王先生的合法权益产生际影响为由,驳回了王先生的起诉。



    【法律分析:“函”是否可诉要具体看待】

    代理此案的在明律师宋晓峰认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先生的起诉是错误的:

    1池州市城乡规划局出具《关于王先生等十户建设认定的函》是单独的行政行为。因为从主体方面来看,作出《关于王先生等十户建设认定的函》的主体是池州市城乡规划局;从程序上看,系池州市城乡规划局单独做出的行政行为。

    2池州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关于王先生等十户建设认定的函》可诉。池州市城乡规划局以函的形式作出建设的认定,内容具体、确定、直接,从行为性质上讲属于行政确认,而行政确认行为在法律上是可诉的。池州市城乡规划局应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请求,作出建设的认定,而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接依据该函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因此,池州市城乡规划局的函对王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王先生对此应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如果池州市城乡规划局在此前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对王先生的建筑属于建设作出了认定,并向王先生送达了相关的决定,在本案中只是应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请求证明这一事的存在,则其所出具的函没有为王先生设定新的权利义务,这种函是不可诉的。但本案中的情况并非如此,池州市城乡规划局直接作出的是行政确认行为,而不是单纯的事证明行为。其所出具的函在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这一行政程序中,是直接作为依据来使用的,而不是作为证据材料来使用的。也就是说,函在另外一个行政程序中,没有接受行政机关相应的审查,也没有经过相对人的质证,这种函构成一种单独的行政行为,应具有可诉性。

    在明拆迁律师宋晓峰比较后要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的是,如果房屋被认定为建筑,被拆迁人应积极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除了针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提起程序外,类似于本案中的这种“函”,同样是维权的重要切入点和突破口。在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指导下,被征收人的依法维权方式将变得更加多元化而更具精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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