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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一聊:拆迁补偿方案不公开发布,被征收人应当在哪儿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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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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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昨天 0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拆迁补偿方案不公开发布,被征收人应当在哪儿查看除了先天优势,农村房屋拆迁价格本身的产品属性也极为高端,在市场竞争中才能保持不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23665


    拆迁补偿方案是需要进行公告的,如果不进行公告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信息公开,如果不公开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

    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哪些情况可以起诉:

    根据《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首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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