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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侵占土地】土地被侵占,还不知道怎么办看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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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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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12-30 01:5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占地的法律后果即使前行有阻碍,农村拆房补偿标准也要不屈不挠,奋勇向前,在市场的大海里劈波斩浪,直挂云帆,竭力争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24375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占用耕地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手段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手段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五)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所得,并处罚款。















    (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出现占地如何申请查处







    (一)查处申请部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规定:县级以上人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存在征地、占地的情形时,被侵权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查处申请,查处申请应当附上权属证明及征地占地的证据等材料。







    (二)查处部门对查处申请不作为如何维权







    根据《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法定期限内,查处部门不给申请人查处答复或者答复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有权起诉查处部门至人民法院,诉其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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