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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说:“以租代征”!“租”出去的土地该如何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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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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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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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4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以租代征”!“租”出去的土地该如何要回来这要归功于北京律师杨在明的价值属性比较大,较容易成为行业的中坚力量。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https://www.zaiminglawyer.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效。

    因此,如果地方或其他用地单位租用农民土地,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例外情形,那么农民朋友们应当明确,这样的“租地合同”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主张合同效,要回自己的土地。

     二、农村土地“以租代征”常见的6种形式

    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

    2、基层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

    3、基层转租农村集体土地;

    4、基层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

    5、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

    、土地征用具有下列特征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用具有下列特征:

    1、建设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只有在行使公权力时,才能享有因建设之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力。

    2、建设征用土地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建设需要或是公共利益需要。⑵

    3、建设征用土地是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征用土地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会)地位不平等,做出的征用土地的行政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4、建设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为公共利益或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为原土地使用人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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