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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一谈【拆迁】拆迁中,拆迁方这些做法都可能带来同一个结果,那就是补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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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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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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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1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制定征收法律政策时,是给予其绝对的保障的,规定要公平补偿,不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水平等。文中提到北京市专做房屋拆迁律师所天生有着强韧的生命力,经过风吹雨打也能化茧成蝶成为最优秀的自己。经过多年的发展,作为一家创立伊始即决定深耕行政法业务的专业型律所,在明律师事务所已成为不动产征收领域的领导者。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https://m.zaimingchaiqian.com/








    然而回归践,接收到一些被拆迁人的咨询,更多的还是在反映补偿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这疑与拆迁过程中的部分行为密切相关。其在被拆迁人发觉补偿款不公平之前,拆迁过程中的诸多“不公平”行为早已为此埋下了隐患,难脱干系。所以,不想因补偿款低导致生活水平倒退,大家拆迁过程中一定要避开这些错误。















    一、评估机构不让被拆迁人选,拆迁方直接指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这是为了保障评估机构在对拆迁方进行评估时,能够单独、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而不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干涉。







    如果评估机构直接由拆迁方单方指定,那就是剥夺了被拆迁人的选择权,这能算的上公平吗践中确有这种情况的存在,这极有可能使得被拆迁人的房屋价值被恶意低估。







    二、评估时间点不一样,评估结果不合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用专业一点的说法来说,就是对拆迁房的价值评估时点统一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有些拆迁方拿着多年前的评估报告,来对现在的房屋作出价值评估。这样下来确定的房屋价值完全不考虑不动产市场变化对老百姓生活带来的影响,评估结果自然很难合理。















    、拆迁协议只写被拆迁人的义务







    在拆迁协议上签字之前,被拆迁人朋友一定要确认,协议的内容完整,权利义务约定明确,不能只写拆迁方的权利而不写拆迁方的责任。







    践中有很多朋友疑惑,为什么被拆迁人不按时搬迁就是违约,拆迁方不按时交房却什么事都没有这其就是因为拆迁方在拆迁协议上做了这样的手脚,自然就会造成一种不公平的结果。







    四、不给补偿就先拆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这是为了充分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征收双方就房屋征收补偿的各个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然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后双方需要依照协议的约定,对协议中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这些事项均完成,才算是满足了“补偿在先”这一原则的要求。







    不给补偿就先拆房,房子一旦被拆,被拆迁人比较重要的维权筹码就没有了,更没办法对抗拆迁了,这就是不公平。被征收人要谨记,没有征收补偿决定,对方说的再好,都可以拒绝签订任何协议,更可以拒绝提前搬迁。















    一些被拆迁人在谈论拆迁补偿不合理的问题时,往往只盯着补偿结果来看,但际上不公平在很多拆迁程序中早有端倪。这时候维权就要抓住之前种种过程中的问题,深究拆迁方的法律责任,才好依法争取到合理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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