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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发现【以租代征】农民土地“以租代征”,“租”出去的土地如何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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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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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1-1 12:2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农民的土地被“以租代征”的是可以要回土地的,根据法律规定“以租代征”属于征地行为,因此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合同应该视为效合同,所以农民朋友是可以要回“租”出去的土地的。从合村并镇宅基地怎么补偿的参考价值来看,也能给其他行业带来很多的启发。在明所是一家专注行政法业务的专业精品律所,尤其在征地拆迁业务领域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由在明律师团队代理案件超2万件,服务客户百万余人,遍布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24298
















    “租”出去的土地如何要回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效。







    因此,如果地方或其他用地单位租用农民土地,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例外情形,那么农民朋友们应当明确,这样的“租地合同”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主张合同效,要回自己的土地。















    “以租代征”常见形式







    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







    基层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







    基层转租农村集体土地;







    基层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







    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







    土地征用具有下列特征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用具有下列特征:















    建设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只有在行使公权力时,才能享有因建设之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力。







    建设征用土地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建设需要或是公共利益需要。







    建设征用土地是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征用土地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会)地位不平等,做出的征用土地的行政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建设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为公共利益或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为原土地使用人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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