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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观点【外嫁女】农村外嫁女,拆迁时享受的政策比不上其他村民待遇,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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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郑州市某农村拆迁征收房屋时,前院哥哥的房子按正常拆迁程序安置补偿,到了妹妹张女士的后院却被村委会告知,已婚的出嫁女只安置不享受其他补偿政策。张女士不服,一纸诉状将区人民告上了法庭。因为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农村已婚女子的根本权益法得到保障,小编为您解读,张女士是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同一时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的竞争对手们还没有进行大规模的改进,所以做项目要抢在所有人之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https://m.zaimingchaiqian.com/news/22534
















    出嫁女与其他村民的拆迁政策不同







    张女士的祖母将自己拥有的涉案院子一分为二,前院给了张女士的哥哥,后院归张女士所以。2022年11月25日,村民会与张女士的哥哥签订协议书,同意上述张女士祖母下的宅院前院归谢志强使用,后边归张女士使用。







    2022年5月21日,该农村片区进行改造工作。2022年5月28日,拆迁指挥部与张女士的哥哥签订了补偿协议,针对哥哥使用的前院对其进行了安置补偿,到了张女士这里却被告知根据《关于〈中原新区天王寺片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4项规定:“2022年12月31日之前,经村组规划的已婚且户籍户籍在天王寺村的女儿的宅基院,定时间内签约的可单独按人口安置,但不享受其他一切奖励政策。”张女士不服,凭什么我的安置政策和别人的不一样呢,就因为性别不同吗















    村里拟定的《补充规定》不合理,也必须遵守吗







    首先本案中,区并不否认张女士对案涉宅基院享有安置补偿利益,而是坚持认为应当按照《补充规定》第二条第4项规定的标准,即:“2022年12月31日之前,经村组规划的已婚且户籍户籍在天王寺村的女儿的宅基院,定时间内签约的可单独按人口安置,但不享受其他一切奖励政策。”







    对张女士进行补偿安置,但际张女士登记结婚的日期是2022年7月7日,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在其它正当事由排除张女士适用《安置方案》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张女士作为案涉宅基院的合法使用人,其享受到的安置补偿利益总体上不能明显低于《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







    所以,区应当按照《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补偿标准对张女士进行安置补偿。







    其次,涉及拆迁补偿的,应当做到男女平等,上述补充协议带有浓重的重男轻女的色彩,这种拆迁方案违反宪法当中的男女平等原则。















    同时律师提醒大家,遇到拆迁,不应该因为出嫁与否而被区别对待,在安置过程中,只要户口仍在村集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其他普通户享受同样的补偿与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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